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
序號 | 1 | 發言日期 | 110/05/25 | 發言時間 | 18:54:31 |
發言人 | 張瓊瑤 | 發言人職稱 | 經理 | 發言人電話 | 02-26010700 |
主旨 |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| ||||
符合條款 | 第 35 款 | 事實發生日 | 110/05/25 | ||
說明 |
1.董事會決議日期:110/05/25
2.買回股份目的:轉讓股份予員工 3.買回股份種類:普通股 4.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(元):774,880,116 5.預定買回之期間:110/05/26~110/07/25 6.預定買回之數量(股):1,000,000 7.買回區間價格(元):36.26~81.48,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,將繼續買回 8.買回方式: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.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(%):0.67 10.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(股):0 11.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: 無買回 12.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: 本公司第1次預計買回2,000,000股,實際買回146,000股, 第2次預計買回2,000,000股,實際買回1,758,000股, 第4次預計買回2,000,000股,實際買回1,228,000股, 第5次預計買回3,000,000股,實際買回2,673,000股, 第7次預計買回3,000,000股,實際買回341,000股, 第8次預計買回15,800,000股,實際買回9,539,000股, 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:因股價呈現穩定趨勢,股價尚稱合理, 致未能執行完畢。 13.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: 110年5月25日董事會決議辦理。 14.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」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: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第1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,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」等相關規定,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,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 (轉讓股份之種類、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) (轉讓期間) (受讓人資格) (轉讓之程序)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: (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) (轉讓後之權利義務)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,應自買回股份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,逾期未轉讓部分,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,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,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,修訂時亦同。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立於110年5月25日。 |